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同时,他们应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依法行使职权。
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方便公众咨询、投诉、举报,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法律的行为。
5、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6、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许可条件进行经营。
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制定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并负责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退市制度,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9、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0、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确保标签内容准确明显,不含虚假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1、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12、食品经营的主体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结果、违法处罚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加强监督管理。
13、食品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并加强培训。
14、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5、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责任,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进行处置,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16、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或者责令改正。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并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19、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并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鼓励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进行自检或送检。
21、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知相关当地部门,并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