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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一、保险中介监管规定

1. 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要求在保险业务中必须持牌经营;

2. 坚持透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推动整治乱象;

3. 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控,加强风险管理。

二、法律依据

1.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理要求;

2. 保险公司与中介渠道主体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责任并建立主体管理档案;

3. 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全流程信息同步和验证。

三、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

1. 监管系统在《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中规定,要求信息化系统实现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直联,以及监管机构的数据传送和审核功能;

2. 中介信息系统必须具备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模块,并能进行数据回溯和审核;

3. 中介监管系统的目的是对市场乱象进行整理和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强化风险管控,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行业的影响

1. 在新四化大势下,中介信息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2. 中介信息系统与评驾科技等科技公司合作,将为中介业务带来更多机遇和改变;

3. 中介企业需要适应和抓住机遇,及时转型迎接市场变化,获得更多市场支持和认可。

五、保险中介监管规定中的人员管理

1. 2015年取消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长;

2. 中介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3. 中介机构应为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发放执业证书,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

六、网贷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1. 根据《网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2. 网贷中介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资格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和风险教育;

3. 网贷中介机构应进行信息披露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建立业务活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4. 网贷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借款人的保护措施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权,应充分提示出借人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2. 出借人和借款人应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调查和核实,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资金存管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安全管理。

八、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

1. 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借贷的日常行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2.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并协调解决业内纠纷;

3. 网贷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或监管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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