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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一、通知背景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几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旨在保护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比特币被界定为虚拟商品

《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属性,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也没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市场上并不具备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然而,普通民众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

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禁止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比特币领域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四、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要求

针对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规,《通知》要求其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应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以防范洗钱风险。

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教育责任

为了避免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货币概念,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并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六、未来展望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基于职责对其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的利益。

在比特币几乎没有监管的早期,中国政府于2013年开始采取行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种虚拟商品,并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其的禁止行为。这一举措对比特币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得比特币在中国受到限制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比特币监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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